宝尚配资-江苏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南京法院6例入选
栏目:股票配资活动 发布时间:2024-05-06
近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南京法院6例入选。南京法院入选案例1.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

近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南京法院6例入选。

南京法院入选案例

1.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2020年7月,原告卫龙武通过“今日头条”广告推荐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龙武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龙武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长元、王军勇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龙武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龙武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龙武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龙武翻倍收益,最终卫龙武亏损573397.57元。卫龙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龙武368000元、5800元。2021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向卫龙武的书面答复中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卫龙武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龙武的全部诉讼请求。卫龙武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龙武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龙武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龙武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龙武投资损失401378.30元。

典型意义: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属性,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体现该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履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实施欺诈投资者行为的法律后果,判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督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尽责归位,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体的理性判断为前提,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即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于盲目相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虚假宣传,意图通过该方式获得远超理性投资的不当高额收益等有违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司法裁判认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者均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增强资本市场活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一方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引导树立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行业规范,压实证券投资服务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强化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非理性投机行为,从司法层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从投机型市场向投资型市场转型,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23年1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

2.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手机银行APP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茂均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2020年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行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2020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2020年4月22日,中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典型意义: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事件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事宜,中行依托其网点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与绝大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审理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依法高效处理此类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范例。2021年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

3.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案情简介: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审理法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典型意义: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2023年10月,该案作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8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发布。

4.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经审计,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业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违法设立“资金池”,隐瞒了投资资金实际被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投资针对的项目公司存在连年亏损等事实,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该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同案被告人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案件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募新还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业强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张业强等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

5.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一)操纵证券市场

2012年以来,曾艳平(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并实际控制北京大隐鹏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红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陆续招聘被告人李世豪为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博为资金经理,被告人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为股票交易员,以公司化运作方式进行大量股票交易。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明知曾艳平操纵新元科技股票价格谋利的情况下,通过实际控制的南虹、毕显平等54个证券账户,利用上述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操纵新元科技股票。李世豪负责调配资金、安排财务人员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杨博负责联系配资中介被告人黄晓秋等人,以支付保证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取大量出资方证券账户及出资方提供的3倍杠杆资金。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按照曾艳平的指令,负责操作上述证券账户,长期、大量买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纪永红明知曾艳平上述操纵股票行为,仍向曾艳平提供资金帮助,分多次向曾艳平提供合计约6427万元用以支付新元科技出资方账户保证金及利息,并提供南虹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供曾艳平使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在上述期间,账户组有14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其中有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最高交易占比为54.08%。账户组有2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最高占比为21.00%。

(二)非法经营

被告人黄晓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通过杨博提供孙瑞雪等7人名下证券账户共计3760万元配资款供曾艳平买卖新元科技股票使用,并收取相应利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晓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黄晓秋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该院于2023年8月23日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纪永红等七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晓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专门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查清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强化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类案处理也提供了有益参考。

6.范政新洗钱案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被告人范政新所在的上海承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承泰公司)与张小雷(另案处理)控制的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钱旺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上海承泰公司为“钱宝网”开发“玛娜花园”个人数据银行(钱旺版)软件,开发费用为1.8亿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江苏钱旺公司依据前述合同陆续向上海承泰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后因张小雷对上海承泰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不满意,遂停止付款,2016年上半年范政新在持续索要余款未果后双方实际停止了合同的继续履行。

2017年上半年,范政新在知悉“钱宝网”通过“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与张小雷、卢焱共谋,由张小雷提供资金,卢焱负责操作,以南京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泰公司)名义收购基金销售公司,帮助张小雷以通过基金公司销售基金产品给“宝粉”的方式实现“债转股”,减轻公司兑付压力。为掩饰资金的来源、用途,范政新与张小雷以继续履行2015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为由,通过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的方式,由江苏钱旺公司将1.423亿元汇入上海承泰公司。其中1.025亿元由上海承泰公司以借款形式直接或经由关联公司上海稔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给卢焱或其控制的南京九泰公司,卢焱将其中7113万元用于收购日发资产(后更名为财咖啡基金),3000万元左右以南京九泰公司名义购置了房产。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范政新明知张小雷所支付的资金系非法集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构双方继续履行已实际停止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之事实,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将上述资金转换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该院于2022年1月26日以洗钱罪判处范政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宣判后,范政新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是构建完善国家洗钱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要求。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关联的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查清非法集资资金实际去向,提升追赃挽损实际成效。该案中,被告人以继续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为名,通过收取合同余款及违约金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人员掩饰非法集资款的来源、用途,洗钱金额高达1.4亿余元,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洗钱犯罪的同时,积极追缴洗钱犯罪违法所得,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款被继续转移、隐匿和转换,对于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字原创于股票配资公司网站:hqdxx.cn